深圳市予善佑公益基金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深圳市予善佑公益基金会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、社区普法、困境群体法律援助及相关公益项目为主要方向,不以营利为目的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公益宗旨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接受主管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监督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公开、透明、专业、可持续的原则,建立项目信息公开、资金使用记录和服务成效评估机制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基金会围绕公益法律咨询、社区普法教育、项目制法律援助、公益组织法律支持和志愿律师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活动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公益项目资助、专业培训、研究倡导、社会协作和信息公开等与宗旨相关的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负责章程修改、重大项目审议、年度预算决算、制度制定和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或监事。监事依法检查基金会财务和项目执行情况,监督理事会及执行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或执行机构,负责日常运营、项目执行、志愿者协调、信息披露和理事会决议落实。
第十条 理事、监事和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,避免利益冲突。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益的事项,应当主动回避。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包括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,依法取得的资助、服务收入、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和使用捐赠,应当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,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。
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、项目管理、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审计和监督。
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
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定期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审计报告、捐赠接收和项目执行等信息。
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。本基金会应当及时、真实、完整地予以反馈。
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投诉、建议和监督渠道,接受服务对象、捐赠人、志愿者及社会公众监督。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、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、分立合并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终止的,应当依法履行审议、清算和注销程序。
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,用于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公益目的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、核准或备案程序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依法备案后生效,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